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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公開,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該眼鏡店違規(guī)使用MI商標,侵犯商標專用權,要求索賠80萬元。
相關文件顯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稱被告公司擅自申報出口的樹脂眼鏡片貼附的標識侵害了自己MI商標的專用權。被告公司辯解稱該樹脂眼鏡片公司接受印度企業(yè)M.I.VISION委托進行生產(chǎn),在國內未進行商品流通,貼附標識不具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經(jīng)法院核實查明后認為,該案被告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與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第10979448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太陽鏡”構成近似,侵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專用權。最終判決結果為,被告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濟損失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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